(國辦發[2010]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立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的有效措施,是保護生物多樣性、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載體,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積極手段。多年來,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加速推進,保護與開發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自然保護區頻繁進行調整或被非法侵占,部分物種的棲息地受到威脅,生態環境遭到破壞,自然保護區發展面臨的壓力不斷加大。為切實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促進自然保護區事業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科學規劃自然保護區發展。定期開展全國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狀況調查和評價。并在各部門相關規劃的基礎上,統籌完善全國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積極推進中東部地區自然保護區發展,在繼續完善森林生態類型自然保護區布局的同時,將河湖、海洋和草原生態系統及地質遺跡、小種群物種的保護作為新建自然保護區的重點。按照自然地理單元和物種的天然分布對已建自然保護區進行整合,通過建立生態廊道,增強自然保護區間的聯通性。對范圍和功能分區尚不明確的自然保護區要進行核查和確認。設立其他類型保護區域,原則上不得與自然保護區范圍交叉重疊;已經存在交叉重疊的,對交叉重疊區域要從嚴管理。
二、強化對自然保護區范圍和功能區調整的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自然保護區的性質、范圍和功能分區,不得隨意撤銷已批準建立的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自批準建立或調整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確因國家立項核準的重大工程建設需要,必須對自然保護區進行調整的,應在確保自然保護區功能不發生改變的前提下,從嚴控制縮小自然保護區及其核心區、緩沖區的范圍。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調整由其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環境保護部和相關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抓緊制定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的管理規定。
三、嚴格限制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建設活動。自然保護區屬禁止開發區域,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形式的開發建設活動;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的開發建設活動,不得影響其功能,不得破壞其自然資源或景觀。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的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管理,限期對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違規探礦和采礦活動予以清理。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內旅游活動的監管。
四、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開發建設項目管理。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對項目可能造成的對自然保護區功能和保護對象的影響作出預測,提出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項目實施期間的監管,督促建設單位落實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對于未按規定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和建設單位,暫停審批其新的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并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五、規范自然保護區內土地和海域管理。將自然保護區涉及的土地、海域納入土地利用、草地和林地保護等相關規劃以及海洋功能區劃統籌考慮。加強自然保護區內土地和海域權屬管理,依法確定其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及海域使用權。對自然保護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可采取簽訂委托管理協議等方式妥善解決管理問題。依法使用自然保護區內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擴大使用面積。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自然保護區內的土地。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