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標題:新政通〔2014〕35號
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打造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導意見》(湘政發〔2012〕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農村金融發展的意見》(湘政發〔2013〕5號)、《邵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清收工作的通知》(市政辦發[2010]15號)和《新寧縣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工作方案》(新辦字〔2014〕 116號)文件精神,決定在全縣范圍內全面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農村信用社借有貸款且貸款已到期或逾期的借款戶,要積極主動償還所欠貸款本息,否則,縣清收不良貸款領導小組將組織工作人員上門清收,各鄉鎮人民政府也要組織專門的清收工作組進行清收。
二、凡為借款戶提供擔保的,要督促借款戶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未償還的由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對拒不履行還款計劃和擔保責任的借款戶和擔保人,列入失信“黑名單”,并在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和向社會公布。對惡意逃債、賴債的借款戶,農村信用社將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采取查封扣押財產、公開拍賣財產等強制清收措施。公、檢、法等政法機關對拖欠信用社貸款拒不還款的“賴賬戶、釘子戶”,將從重、從快、從嚴予以打擊,按照法律規定,該罰的罰,該關的關,以弘揚全社會的誠信意識。
四、凡在農村信用社借有貸款或為借款戶提供擔保的國家公職人員和企事業干部職工,要帶頭償還或積極督促借款戶償還貸款本息,否則,將按照《新寧縣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工作實施方案》(新辦字〔2014〕117號)的規定,對個人借款或擔保在限定時間內拒不償還的,將采取公開曝光、“三停五不”(停職、停薪、停崗,不提拔、不調動、不評先、不加薪、不晉級)、依法提起訴訟等措施強制收回。單位借款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落實債務,在限期內償還。
五、對阻擾清收工作組或人民法院依法清收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2014年10月15日
來源:中國崀山網
編輯:redcloud